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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山寨门头说不,京都律师为委托人挽回损失

来源:
阅读人数:0 2020-11-17

近日,京都南京分所的程秋语律师、薛茹月律师代理了一起因山寨门头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,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相应损失。


  委托人是某品牌超市的经营者,经过多年苦心经营,在当地设立了多家分店,该品牌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。此时,同业经营者王某发现了“商机”,趁机将自家超市门头装修成委托人经营的超市门头模样,使得购买者误认为是委托人开立的某品牌超市,并持购买后发生质量问题的产品向委托人索赔。自此,委托人才发现王某的傍名牌现象,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,但王某拒不接受,继续使用该门头,并攫取了大量利润,还因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委托人经营的品牌商誉。


  我们认为,王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,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委托人相应损失,但关键在于三点:一是委托人经营的超市门头是否具有独特性,二是王某经营的超市门头与委托人的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,三是委托人经营的门头是否属于知名商品。


  首先,我们单独拍摄了委托人经营的超市门头,各部拆分后一一进行说明,委托人的门头选择白色作为底色,红色作为店名颜色,并在店名两侧均设置三色条纹,表明其装潢文字、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均具有独特风格,是“特有”装潢。其次,关于二者是否相同或近似,我们选用了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来协助法官进行认定,即以一般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在比对对象隔离的情况下,将王某经营的店铺门头与委托人的相比,二者在底色、店名颜色及店名两侧三色条纹上均相同或近似,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将王某经营的店铺混淆为委托人经营的店铺,构成混淆。再者,我们向法院出示了委托人及王某的工商档案、城管许可设立相应门头的审批表及附图,证明委托人经营在先、使用相应装潢在先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在相同市场领域,在先使用的装潢被在后使用的装潢擅自模仿,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,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,推定在先使用装潢具有知名度,而王某经营的超市与委托人经营超市的住所地在同一城市、设立及使用门头的时间晚于委托人,故委托人经营的品牌门头具有知名度,是知名商品。因此,王某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
  除了主张王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外,我们还向法院申请调取了王某的财务账簿、税收缴纳记录等材料,以确认王某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的利益数额。在我方提交上述证据及申请调取有关资料的“压力”下,王某当庭要求调解,并提出了立即拆除门头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合理方案,最终与我们的委托人签署了调解书,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了委托人“定分止争、互利共赢”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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